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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王伯文

  • 當事人
    陳中和陳咨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陳中和 代 理 人 陳咨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蘇婷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編號 股數 張數 1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9015769-9 1,000 1 2 79ND-9015770-5 1,000 1 3 79ND-9015771-7 1,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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