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華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徐弘智、張玉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華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智 代 理 人 張玉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立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華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31,965元 WHA0432893 110年12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