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道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黃宏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道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告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道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84,929元 JE0000000 1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