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道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宏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告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道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84,929元 JE0000000 1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