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白松即新永昌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林白松即新永昌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龍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新永昌工程行 108,045元 0000000 11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