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澤工程有限公司、許宏安、王心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中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安 代 理 人 王心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呂子彥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勝勇 中澤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110年12月31日 12,600元 AQ80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