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中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宏安
- 代理人
- 王心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勝勇 中澤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110年12月31日 12,600元 AQ80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