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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伯文

聲請人
林尚嫻
代理人
林成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編號 股數 張數 1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1784-1788 50,000 5 2    96-ND-0001480 1,000 1 3    96-NX-0000028 87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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