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5號
- 聲請人
- 林尚嫻
- 代理人
- 林成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編號 股數 張數 1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1784-1788 50,000 5 2 96-ND-0001480 1,000 1 3 96-NX-0000028 87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