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尚嫻、林成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林尚嫻 代 理 人 林成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蘇婷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編號 股數 張數 1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1784-1788 50,000 5 2 96-ND-0001480 1,000 1 3 96-NX-0000028 87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