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樹林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廖治德、石厚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樹林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治德 代 理 人 石厚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