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古慧芬、黃湘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古慧芬 代 理 人 黃湘盈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0樓之 0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宏新工程行 張宏瑋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未記載 500,000元 0331293 11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