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鄧先毅、卓瑞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先毅 代 理 人 卓瑞雪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葉乙成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72,000元 CG0018767 民國1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