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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
    鄧先毅

  • 原告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卓瑞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先毅 代 理 人 卓瑞雪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葉乙成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72,000元 CG0018767 民國11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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