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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大為

聲請人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先毅
代理人
卓瑞雪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72,000元 CG0018767 民國11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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