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旭邦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彭夏強、劉禹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旭邦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夏強 代 理 人 劉禹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文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王俊超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旭邦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19,972元 5172493 1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