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旭邦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夏強
- 代理人
- 劉禹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王俊超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旭邦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19,972元 5172493 1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