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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方鴻愷

聲請人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天祿
代理人
花郁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宙皇企業有限公司  胡毓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00元 FK0393479  1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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