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5號
- 聲請人
- 李彥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 券 字 號 證券張數 股數 079-NX-0000030-0 1 898 080-NX-0000030-0 1 244 083-NX-0000029-0 1 457 084-NX-0000029-0 1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