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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伯文

聲請人
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瓔芳
代理人
黃雅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共同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永 98年1月23日 98年4月15日 640,000元 CH795901 2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永 98年1月23日 98年3月15日 800,000元 CH79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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