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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王伯文

  • 當事人
    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雅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瓔芳 代 理 人 黃雅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編號 共同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永 98年1月23日 98年4月15日 640,000元 CH795901 2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永 98年1月23日 98年3月15日 800,000元 CH795903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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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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