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0號
- 聲請人
- 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瓔芳
- 代理人
- 黃雅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共同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永 98年1月23日 98年4月15日 640,000元 CH795901 2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永 98年1月23日 98年3月15日 800,000元 CH79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