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柯瓔芳、黃雅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瓔芳 代 理 人 黃雅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編號 共同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永 98年1月23日 98年4月15日 640,000元 CH795901 2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永 98年1月23日 98年3月15日 800,000元 CH795903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