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周絳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林周絳華 代 理 人 林進富律師 張炳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