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林周絳華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林周絳華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林敬堯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林惠玲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林敬傑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林敬和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陳忠信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陳定遠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陳定宇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林進富律師 張炳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之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