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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李冠婷即謝汩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85ND0109776-8 1 1000 2 85ND0128143-4 1 1000 3 85ND0128144-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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