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冠婷即謝汩珍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李冠婷即謝汩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呂子彥 股票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85ND0109776-8 1 1000 2 85ND0128143-4 1 1000 3 85ND0128144-6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