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8號
- 聲請人
- 萊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榜
- 代理人
- 歐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親民食品有限公司 張存孝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萊成企業有限公司 51,350元 NA3304307 11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