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尤詹月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尤詹月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股票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80690-5 1,000 1 股票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80691-7 1,000 1 股票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8850-0 100 1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