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簡錦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張簡錦上 代 理 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