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0號
- 聲請人
- 穎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星
- 代理人
- 楊曉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除字第52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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