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 聲請人
- 富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雪嬌
- 代理人
- 邱俐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車彗霸企業有限公司 張文欣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富銘有限公司 15,939元 NN0000000 110年5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