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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劉育琳

聲請人
源祥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代理人
林孟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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