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5號
- 聲請人
- 三福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純明
- 送達代收人
- 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高心怡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C棟0樓000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種類 股票字號 張數 股數 未上市上櫃 108-NE0000241~108-NE0000290 50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