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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三福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純明
送達代收人
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000000000000
代理人
高心怡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C棟0樓000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種類 股票字號 張數 股數 未上市上櫃 108-NE0000241~108-NE0000290 50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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