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三福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張純明、高心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三福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純明 送達代收人 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高心怡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C棟0樓000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股票種類 股票字號 張數 股數 未上市上櫃 108-NE0000241~108-NE0000290 50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