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美侖即李美奐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李美侖即李美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87NX0023308 9 350 88NX0025625 7 405 89NX0027494 0 175 合計 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