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方鴻愷

聲請人
李美侖即李美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87NX0023308 9 350 88NX0025625 7 405 89NX0027494 0 175 合計 93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