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岑祥股份有限公司、陳振忠、樓一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岑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忠 代 理 人 樓一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