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9號
- 聲請人
- 岑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忠
- 代理人
- 樓一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除字第55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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