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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伯文

聲請人
榮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凡
代理人
曾詩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36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1 榮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內湖分行 典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150元 SCAA3378637 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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