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陳清華
- 當事人峻辰企業有限公司、鄭雅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峻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華 代 理 人 鄭雅心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9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號 001 榮泰軸承股份有限公司 吳阿命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峻辰企業有限公司 1,773,427元 RD5729582 111年6月5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