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7號
- 聲請人
- 張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104NE0001272-0-104NE0001272-0 1 10000 2 104NE0001273-1-104NE0001273-1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