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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孫曉青

  • 當事人
    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彩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寬德 代 理 人 吳彩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62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 吳金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內湖分公司 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0元 PN2947243 11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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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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