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寬德、吳彩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寬德 代 理 人 吳彩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62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 吳金德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內湖分公司 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0元 PN2947243 11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