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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2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劉家昆

聲請人
蔡文彬
訴訟代理人
王 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即與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 券 字 號 股數 088ND0022618-2 1,000 088ND0022746-1 1,000 088ND0022747-3 1,000 088ND0022749-7 1,000 088ND0022815-6 1,000 088ND0022816-8 1,000 088ND0022823-5 1,000 088ND0025909-4 1,000 088ND002591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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