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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37號

聲明異議(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孫曉青

抗告人
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鳳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抗告狀上未記載實際之營業所在地或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37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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