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37號
- 抗告人
- 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鳳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抗告狀上未記載實際之營業所在地或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