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53號
- 聲請人
- 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宏
- 代理人
- 蘇錦霞律師
- 代理人
- 趙偉傑律師
- 相對人
- 蘇芳誼
李敏康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玖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又關於主文第二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壹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玖佰捌拾元」之記載,顯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之誤載,又關於主文第二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壹拾元」之記載,顯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誤載,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