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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司蘇芳誼李敏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宏 代 理 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相 對 人 蘇芳誼 李敏康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玖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又關於主文第二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壹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玖佰捌拾元」之記載,顯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之誤載,又關於主文第二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壹拾元」之記載,顯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誤載,均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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