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0號
- 聲請人
- 朱庭瑋
- 相對人
- 元創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元創未來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創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