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7號
- 聲請人
- 蔡文毅
- 相對人
- 友聯光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康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調解成立日期「112年3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