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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絲鈺雲

聲請人
陳俊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士廚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示第㈠項至第㈢項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⑷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⑸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4款、第5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所稱「聲請之意旨」乃聲請調解之結論,如當事人調解成立,該聲請即成為調解條款,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在給付之訴,應表明相對人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

二、經查:

㈠、本件視為勞動調解聲請之聲明:「...4.相對人從民國112年1月1日起須給付聲請人實收薪資至調解完成清償日或審判定讞清償日止全額及法定遲延利息。5.相對人須給付聲請人實收薪資應有之資遣費。6.相對人給付未給予離職預告期時須給予聲請人實際年資之法定離職預告期間之實收薪資。7.相對人到勞保局申請聲請人回溯加保至雙方合意約定日期。...9.聲請人申請失業給付金額若有因為相對人有意或無意出錯,造成聲請人請領金額不同於實際領取薪資保額應該領取給付金額,差額或未取得金額將由相對人支付給聲請人。10.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已經繳交的國民年金費及在聲請人未能領取失業給付補助金之前的聲請人國民年金費用。11.聲請人提供訴訟書之影本及相關證物之影本費用。」上開聲請意旨並未表明請求之金(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聲請人應以書狀及繕本補正前開勞動調解聲請之聲明,並按上開訴訟標的金(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

㈡、聲請人應以書狀及繕本補正全部聲明之請求細目及原因事實,並附具證明原因事實之證據,及說明所提證據之待證事實為何。

㈢、聲請人未提出聲請書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閱覽,與前開規定不合。聲請人應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2份。

三、準此,本件調解聲請程式有上開欠缺之處,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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