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章榮絲鈺雲林銘宏

上訴人
罕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平
訴訟代理人
殷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意琪、楊人霽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民事上訴狀簽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44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444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殷鑑英」名義提出聲明上訴狀,其未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第一審法院於112年8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後,上訴人乃於112年8月2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然具狀人(及撰狀人)為「陳維定」,並未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而與前揭規定不合,難認其業已合法提起上訴,有命補正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