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4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張翔舜
被告
朵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2,73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兩造之書狀及歷次言詞辯論筆錄。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離職證明書、離職人員公司物品設備歸還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18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新臺幣12萬2,733元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