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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林銘宏

  • 當事人
    吳立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吳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29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 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50元(計算式:3,750×1/3=1,25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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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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