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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趙彥強

  • 當事人
    許安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15號 原 告 許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皖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 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公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另有 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一)給付加班費、資遣費共計85,548元;(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上開(一)之請求部分為財產權之訴訟,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 ,惟此部分起訴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就上開財產權訴訟部分,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上開(二)部分,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是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3,333元【計算式:333元+3,000元=3,333元】。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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