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林銘宏

  • 當事人
    莊玉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莊玉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5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惟原告為勞工,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 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669元(計算式:20,008元×1/3= 6,66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169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陳怡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