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 原 告
- 陳湘儀
- 被 告
- 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柯立世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鍾佩陵律師
- 許惠峰律師
- 上 一 人
- 複代理 人
- 劉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6,792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