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4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原告
詹期茗
訴訟代理人
許理彥
被告
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清 算 人 李育奇
訴訟代理人
楊宛萱律師

李益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零貳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再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同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資遣費等之訴,第一審原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500元本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5%,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新臺幣(下同)61萬625元,後追加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萬元,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720元、220元(原告請求特休未休由112,500追加至132,500元,裁判費差額為220元(計算式:1,440-1,220=220,原告已繳三分之一即74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6,940元(計算式:6,720元+220元=6,940)。原告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原告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而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2,314元(計算式:2,240+74=2,314),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4,626元(6,940元-2,314=4,626)。本件被告應負擔裁判費1,224元(計算式:132,500元之裁判費為1,440元×0.85=1,224),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其餘暫免繳納之裁判費3,402元(計算式:6,940-1,224=3,402),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