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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5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鄭仕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聖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錦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文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聖才、錦鍀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2年6月17日 1,200,000元 112年6月17日 TMA0000000 2 112年6月19日 1,200,000元 112年6月19日 TMA0000000 3 112年6月20日 2,000,000元 112年6月20日 T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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