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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8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胡舒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桂

一、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對陳志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所提出民國111年3月21日簽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2萬元之借據,其上並無本件債務人之簽名,債權人自不得據此請求債務人給付,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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