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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沈弘祚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傳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汪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4,7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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