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特佳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92,76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七、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