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6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富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山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0,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2年7月5日 80,000元 112年11月17日 JE0000000 2 112年8月5日 80,000元 112年11月17日 AT0000000 3 112年9月5日 80,000元 112年9月5日 AT0000000 4 112年10月5日 80,000元 112年10月5日 A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