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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隆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偉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979,066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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