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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沛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玄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林佑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玄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中和區;債務人林佑禪住於新北市新店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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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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