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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湘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柯立世

一、債務人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45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6,46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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