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陳湘儀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柯立世
一、債務人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45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6,46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